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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小知识—党支部、支部委员会设立篇

2023-07-17  来源:党群工作中心 字号: 打印

1、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摘自《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章);

2、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党支部;(摘自《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章)

3、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摘自《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章)

4、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摘自《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六章)

5、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摘自《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六章);

6、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摘自《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六章)。

7、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摘自《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参考内容链接地址: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https://www.12371.cn/2018/11/25/ARTI1543146320637564.shtml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https://www.12371.cn/2020/07/20/ARTI1595242491980252.shtml